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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
2022年7月13日、2023年4月11日,我府分别向你(傅**,男,身份证号码441822************)核发了位于**市沙口**溪村付屋组的《****基地批准书》(农宅字441********22007号)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沙口[2023]032号),用地面积9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策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经审查,傅******基地建房申请资格。经研究,现决定:
撤销傅**的《****基地批准书》(农宅字441********22007号)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沙口[2023]032号)。
如你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基地批准书》(农宅字441********22007号)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沙口[2023]032号)交回我单位注销。本决定书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以确保相关权益人的知情权;本决定书的撤销情况将被记录在案,以备后续查询和参考。
特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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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