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乐昌)责改决〔2026〕21号

审批
广东-韶关-乐昌市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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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责改决〔2026〕21号
发布时间:2026-11-06 09: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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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81MACUY****8

法定代表人:蔡*华

地址:**市乐城街道乐园大道16****商贸城21栋105、106、107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基地生产尾水净化1号种植池旁有条管道正在排水,****监测站**分站采样人员对该管道排水进行了采样,你公司法人、负责人蔡泽华全程参与。监测结果显示,****基地生产尾水净化1号池种植池存在污染因子超过**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中表1淡水养殖尾水排放限值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排放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污染水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6年11月3日《****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

7.监测报告送达回执1份;

8.视听资料2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

****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禁超标排放水产养殖尾水,并做到生产尾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责令改正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我单位将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对你公司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赵春朋、丘贵武 联系电话:0751-****918

邮政编码:512200

单位地址:**市乐城街道银滩路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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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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