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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6年5月29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强制〔2026〕10003号),扣押了存放于**市哲达****公司的涉案物品。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拟对扣押物品中的无标识基础油(46615kg)先行处置,处置方式为:由**市哲达****公司按照案发当天废旧机油类产品收购价的方式进行变卖,****公司****机关财政暂扣账户作涉案暂扣款项,依法处理。
因上述物品权利人不明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请物品权利人在公告期间内向本局提出意见或者申请。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本局将依照上述处置方式予以处置。
联系人:冯文清、黎志华 联系电话:0763-****050
联系地址:**市**区清和大道166号3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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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