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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383571C | 建设单位法人:朱灼新 |
| 李新葵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市**区海滨大道南50号 |
| **110千伏乌石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61-输变电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20-D4420-电力供应 |
| 建设地点: | ******市 ******市乌石镇 |
| 经度:109.875840 纬度: 20.54978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1-13 |
| 湛环建〔2025〕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057 |
| 16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383571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 |
| 121********8853130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1MA5CLR2U3K | 竣工时间:2026-08-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10-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1-0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content/112027.html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10kV乌石站扩建#2主变,容量1×40MVA,配套建设主变间隔,无功补偿电容器组2×4008kvar,10kV出线1×12回。 | 实际建设情况:110kV乌石站扩建#2主变,容量1×40MVA,配套建设主变间隔,无功补偿电容器组2×4008kvar,10kV出线1×12回。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电力供应 | 实际建设情况:电力供应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应落实有效的电磁环境影响控制措施,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的限值要求。变电站周边两侧居民点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限值分别执行4kV/m、100μT。 (二)应落实施工期、营运期隔声降噪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和运行噪声对周围敏感点造成影响。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电站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4类标准,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4a类标准。 (三)施工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弃土、弃渣,不得随意堆放和丢弃,土石方开挖应注意防范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工作。 (四)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事故应急池的清理维护,确保有足够容积暂存事故含油废水。 (五)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旧铅酸蓄电池、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建立管理台账、存档备查。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 一、根据监测结果可知,**110千伏乌石站围墙外电磁环境监测点位处的工频电场强度监测值在2.62V/m~21.3V/m之间,工频磁感应强度监测值在0.024μT~0.789μT之间,各监测点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监测值均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频率为0.05kHz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即电场强度4000V/m、磁感应强度100μT。 二、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单位未在中午12:00-14:00、夜间23:00-7:00间进行施工作业,减少噪声外排量,施工期间未发生因本项目而引起的噪声投诉问题。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110千伏乌石站西南侧厂界外监测点位处昼间噪声监测值为62dB(A),夜间噪声监测值为51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要求(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厂界外监测点位处昼间噪声监测值在47dB(A)~49dB(A)之间,夜间噪声监测值在40dB(A)~43dB(A)之间,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声环境保护目标监测点位处昼间噪声监测值为46dB(A),夜间噪声监测值为40dB(A),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三、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关于施工期的相关资料及现场实地调查,已采取有效的防治水土流失措施,现场未发现水土流失等情况,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的生态环境影响,绿化恢复良好。 四、在发生变压器漏油事故工况下,21m3有效容积满足最大单台主变油量17.43m3的100%容纳要求,主变下建设储油坑(有效容积约30m3),满足《****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中要求,“户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设备油量的20%设计,并能将事故油排至总事故贮油池。总事故贮油池的容量应按其接入的油量最大的一台设备确定,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相应电气设备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的要求。 五、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建设单位已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了废变压器油统一处理合同和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合同(见附件4、5)。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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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建立管理台账、存档备查。 | 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建设单位已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了废变压器油统一处理合同和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合同。 |
| 1 | 施工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弃土、弃渣,不得随意堆放和丢弃,土石方开挖应注意防范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工作。 | 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关于施工期的相关资料及现场实地调查,已采取有效的防治水土流失措施,现场未发现水土流失等情况,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的生态环境影响,绿化恢复良好。 |
| 1 |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事故应急池的清理维护,确保有足够容积暂存事故含油废水。 | 根据#1、#2主变压器铭牌,主变容量均为40MVA,其中#1主变油重15.6t(体积约17.43m3),#2主变油重11.8t(体积约13.2m3)(变压器油密度约0.895t/m3),在发生变压器漏油事故工况下,21m3有效容积满足最大单台主变油量17.43m3的100%容纳要求,主变下建设储油坑(有效容积约30m3),满足《****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中要求,“户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设备油量的20%设计,并能将事故油排至总事故贮油池。总事故贮油池的容量应按其接入的油量最大的一台设备确定,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相应电气设备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的要求。 当出现事故排油时,泄漏的变压器油流经储油坑内铺设的鹅卵石层(鹅卵石层可起到吸热、散热作用),并经事故排油管自流进入总事故油池。进入事故油池中的废油经过事故油池自带的油水分离系统分离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建设单位已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了废变压器油统一处理合同和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合同。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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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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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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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弃土、弃渣,不得随意堆放和丢弃,土石方开挖应注意防范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工作。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关于施工期的相关资料及现场实地调查,已采取有效的防治水土流失措施,现场未发现水土流失等情况,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的生态环境影响,绿化恢复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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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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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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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