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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莞高速公路**段(含清溪支线)交能融合工程一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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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8-124********9028823-****1012-018844-0 | ||
| 其他 |
问1、关于说明要求第 5、6 条中“本表所要求的设计(施工)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以下三项(委托项目可不提供①)”,需要明确下哪类属于委托项目委托项目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回复: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的委托项目,无须提供中标通知书。
问2、招标文件施工负责人(即施工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招标文件 P55):须提供能证明上述人员业绩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竣(交)工验收报告、业主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明材料须能反映项目名称、建设时间、项目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及其担任职务情况等相关信息,否则不予认可。上述证明材料应明确表述本项目资格审查所需的人员信息内容,未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反映招标文件要求的指标内容的,审查时将不予认定。
上述表述存在两种理解:
1)理解一: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协议书二者择一提供,同时还须提供竣(交)工验收报告、业主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其他材料;
2)理解二:上述材料中提供任意一项(或任意一组)即可,只要该材料能够反映项目名称、建设时间、项目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姓名及其担任职务等相关信息。
现请澄清:
本项目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应按上述哪种方式提供
回复: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能反映项目名称、建设时间、项目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及其担任职务情况等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指标内容,****委员会评审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