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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10月30日我局依法对《****水泥制品预制件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11月3日-2026年11月9日(7天)。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新增总量控制指标 | 总投资额 (万元) | 环保投资 (万元) | 环评单位 |
| 1 | ****水泥制品预制件项目 | **市**县马市镇井水湾 | 韶环始审〔2026〕16号 韶环始审〔2026〕16号关于****水泥制品预制件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doc | 2026年10月30日 | -- | 80 | 20 | **国寰****公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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