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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焦油深加工生产线及环保设施提质增效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煤焦油深加工生产线及环保设施提质增效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委员会令〔2025〕第31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6〕9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基本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降碳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位于**市**岛**钢铁厂区纬五路经二路****公司现有厂区内,属改建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拟于2027年10月投产。项目对现有反应器、换热器、泵等核心动静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焦油加工装置总处理能力维持40万吨/年不变,其中一期焦油加工装置焦油处理量由20万吨/年调整为28万吨/年,二期焦油加工装置焦油处理量由20万吨/年调整为12万吨/年;改质沥青装置产能由10万吨/年提升至14万吨/年;焦油加工的酚盐分解装置采用二氧化碳和硫酸法复合分解工艺替代传统硫酸分解法;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
三、用能工艺。
焦油加工装置主要工艺方案不变,焦油蒸馏采用不加碱减压蒸馏工艺,馏分洗涤采用对喷式连续洗涤工艺,工业萘蒸馏采用单炉**连续精馏工艺;酚盐分解由传统硫酸分解法改为“一次二氧化碳分解加硫酸分解”复合工艺。改质沥青装置的沥青预处理采用软沥青减压闪蒸工艺,沥青改质采用双管式炉连续加热法工艺。**1套12000标准立方米/小时沥青塔管式炉烟气脱硫系统,采用湿法脱硫工艺。
四、用能设备。
(一)主要用能设备。
项目新增主要用能设备53台(套),装机功率合计580.24千瓦。其中脱硫及配套环保设施39台(套)、装机功率452.88千瓦,包括冷却风机4台(单机功率4千瓦)、罗茨型强制氧化风机2台(单机功率7.5千瓦)、增压风机1台(55千瓦)、脱硫浆液循环泵5台(单机功率15千瓦)、湿电除尘器1套(100千瓦)、真空皮带机1套(15千瓦)、变频电机1台(75千瓦)以及门禁及视频监控、监控及监测等附属系统;酚盐分解系统14台、装机功率127.36千瓦,包括高炉煤气洗净泵2台(单机功率4千瓦)、高炉煤气风机1台(90千瓦)、一次分解酚泵2台(单机功率2.2千瓦)、碳酸盐处理塔装入泵2台(单机功率2.2千瓦)、碳酸钠处理塔循环泵2台(单机功率3千瓦)、碳酸盐输送泵1台(7.5千瓦)等。新增泵类设备达到《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2-2025)2级及以上能效,风机达到《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2020)2级及以上能效,配套电动机达到《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2020)2级及以上能效。
(二)辅助设备。
项目供配电、蒸汽、氮气、压缩空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及给排水等公用工程依托厂区现有系统;变压器、循环水系统、空压及氮气系统、照明等辅助及附属生产设施以利用现有设施为主。
五、计量器具。
项目主要对电力、蒸汽、焦炉煤气、高炉煤气、氮气、压缩空气以及工业水、纯水等能源和耗能工质配备计量器具。外购能源**进入厂区时进行一级计量,各装置区、单元设置二级计量,主要用能设备实现三级计量。
六、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主要指标。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3255.39吨标准煤(当量值)、3956.56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新增电力消耗量不高于431.65万千瓦时、0.4兆帕蒸汽消耗量不高于5404吨、1.3兆帕蒸汽消耗量不高于5400吨、3.82兆帕蒸汽消耗量不高于290吨、焦炉煤气消耗量不高于133.76万立方米、高炉煤气消耗量不高于985.8万立方米,年回收0.4兆帕蒸汽不低于2880吨。项目改质沥青装置改质沥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70.4千克标准煤/吨。
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18805.95吨,其中直接碳排放14978.14吨、间接碳排放4390.81吨、扣减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量563.00吨。新增部分改质沥青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0.44吨二氧化碳/吨,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不高于5.08吨二氧化碳/万元。
七、项目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基础上,应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工艺节能降碳。
1.蒸汽按0.4兆帕、1.3兆帕、3.82兆帕分压计量、梯级利用,控制减温减压损失;推进凝结水回收和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加强蒸汽管网保温以及压缩空气、氮气管网查漏。
2.进一步完善低效设备的能效评价,积极响应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行动。
3.在现有能源计量和节能管理体系基础上,将碳排放管理纳入一体化管理,建立并完善碳排放数据的计量、检测、统计和台账制度。碳排放数据按企业层级和工序层级建立台账,与产量联动。
(二)辅助及附属生产设施节能降碳。
1.项目新增泵类、风机、电动机等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应满足相关标准2级能效及以上要求;对现有能效低于3级的电动机等低效设备,按更新计划逐步更换。
2.选用低损耗节能型电力变压器,合理选配装机容量,使之在经济负荷率范围内运行;按****中心设置供配电点,以就近供电;就地进行无功补偿,使功率因数在0.92以上。
3.电气照明选择合理的照度标准,严格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选用高效LED节能灯具,充分利用自然光。
(三)能源计量和管理。
1.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25)等规范,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完善能源计量网络图和计量器具配备台账。
2.配备的电表及蒸汽、煤气等能源介质计量器具,精度要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25)要求。
3.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和碳排放情况报告。
(四)其他要求。
1.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认真执行国家、省节能降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并综合采取碳排放配额交易、项目碳排放等量替代等措施减少项目碳排放。
2.项目应优先选用能效碳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碳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3.加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对企业能耗、碳排放进行实时记录、监测和分析。
八、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6〕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九、请****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加强管理,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按规定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降碳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请****公司积极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改造工作,加强用能与碳排放预算精细化管理,为**市后续新增项目建设腾出能耗与碳排放空间。
十二、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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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改革局,****开发区分局,****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