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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旗峰花园四期(11幢、13幢、14幢、15幢、16幢及地下室)工程 | ||
| 建设地址 | **市春城街道兴华路06A地块四 | ||
| 建设规模 | 总建筑面积:98350.72㎡(计容建筑面积69840.9㎡)。其中地下室地下二层,建筑面积25829.28㎡;11幢地上二十五层,建筑面积13424.55㎡;13幢地上二十六层,建筑面积14347.81㎡;14幢地上三十层,建筑面积15359.74㎡;15幢地上二十六层,建筑面积14381.9㎡;16幢地上三十层,建筑面积15007.44㎡。 | 合同价格 | 28153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公司 | ||
| 设计单位 | ****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东****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游立辉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袁伟耀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萧顺华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高炳华 | 总监理工程师 | 骆盛世 |
| 合同工期 | 2026-10-20 ~ 2029-10-19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春建质安监【2026】055号;安全监督注册号:春建质安监【2026】055号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