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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81MADKY3BG30 | 建设单位法人:潘卫勇 |
| 潘卫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区镇隆镇高田村(**市泰宇韦 ****公司厂区内)B区1幢、2幢 |
| ****汽车零件、喇叭网、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60-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14.290000 纬度: 22.957778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3-06 |
| 惠市环(**)建〔2025〕2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381MADKY3BG30001U |
| 2026-06-3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 |
| 202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81MADKY3BG3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381MADKY3BG30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22MA****266T | 竣工时间:2025-06-01 |
| 2025-07-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12-28 |
| 2026-09-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 |
| 汽车零件、喇叭网、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汽车零件、喇叭网、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 |
| 无,分期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喇叭网3500t,汽车五金件1500t,汽车塑胶件80t,玻璃50t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喇叭网2625t,汽车五金件1000t |
| 无,分期验收,本次为一期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喇叭网:折弯-焊接-除油-清洗-抛丸-弱酸洗-水洗-喷淋-表调-磷化-水洗-电泳-纯水洗-烘干-成品;2.汽车五金零件:1)不锈钢:机加工-除油-清洗-(酸洗-电解-水洗-烘干-成品)-烘干-涂布-烘干-曝光-显影-水洗-蚀刻-盐酸洗-退墨-水洗-烘干-喷油-烘干-成品;2)钢材:机加工-除油-清洗-钝化-水洗-烘干-喷粉-烘干-成品;3.)铝材:机加工-除油-清洗-陶化-水洗-烘干-成品;3.塑胶件:注塑成型-喷漆-烘干-丝印-烘干-成品;4.玻璃件:磨边-倒角-清洗风干-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1.喇叭网:除油-清洗-抛丸-弱酸洗-水洗-喷淋-表调-磷化-水洗-电泳-纯水洗-烘干-成品;2.汽车五金零件:1)不锈钢:机加工-除油-清洗-(酸洗-电解-水洗-烘干-成品)-烘干-涂布-烘干-曝光-显影-水洗-蚀刻-盐酸洗-退墨-水洗-烘干-喷油-烘干-成品;2)钢材:除油-清洗-钝化-水洗-烘干。 |
| 无,分期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的收集处理设施。经排气筒DA001排放的喷油、烘干、涂布、电泳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硝酸雾、氟化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12900-2008),经排气筒DA003排放的注塑、喷油、烘干、涂布、固化、电泳、丝印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TVO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经排气筒DA005排放的涂布、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近期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远期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净水厂进行后续处理。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按要求建设产污过程监控设施,接入环保监管平台。机加工用水循环使用,喷淋塔废水、水帘柜废水、表面处理废水及中水回用系统反冲洗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蒸发浓缩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喷油工序产生的漆雾(颗粒物),抛丸产生的粉尘,表面处理酸洗槽、电解槽、钝化槽产生的酸雾(硫酸雾、硝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喷油及烘干工序、电泳及烘干工序、涂布及烘干工序产生****处理站废气。1#厂房涂布及烘干工序、2#厂房喷油及烘干工序、电泳及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以及天然气燃烧废气(含低氮燃烧器)经一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厂房自动清洗钝化线钝化槽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一套三级碱液喷淋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1#厂房电解线酸洗槽、电解槽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一套三级碱液喷淋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3#厂房涂布及烘干工序、电泳及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以及天然气燃烧废气(含低氮燃烧器)经一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根据检测结果可知,DA001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满足《****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NMHC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三者较严值,即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DA002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排放限值;DA003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氟化物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排放限值;DA004排放口排放的NMHC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满足《****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NMHC排放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 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净水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高田水;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的喷淋废水纳入废水站处理;纯水制备浓水排入雨水管网;表面处理线废水、水帘柜废水、****处理站反冲洗用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蒸发浓缩液委外处置,无生产废水外排。 |
| 1.环保措施发生变化 项目废气处理工艺无变动,因项目分期建设,且车间平面布局调整,生产线位置发生改变,废气处理设施收集范围及编号发生变化。变动如下: ①1#厂房电解线酸洗槽、电解槽产生的酸雾废气经1套“三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15m的排气筒DA003排放,排放口编号发生变化,由DA002调整为DA003。 ②1#厂房喷油、烘干未建设,预留二期建。1#厂房涂布及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2#厂房喷油及烘干、电泳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天然气燃烧器废气(含低氮燃烧器)经1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的排气筒DA001排放,因车间布局调整,1#厂房未建设废气处理设施,1#厂房涂布及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引至2#厂房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排放口编号发生变化,由DA003调整为DA001。 ③2#厂房自动清洗钝化线钝化槽产生的废气经1套“三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排放口编号发生变化,由DA004调整为DA002。 因自动清洗陶化线、喷粉线、丝印机、注塑机、2#厂房喷油线等设备未建设,故未纳入本次废气处理设施处理。 ④3#厂房电泳及烘干工序、涂布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天然气燃烧器废气(含低氮燃烧器)经1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排放口编号发生变化,由DA005调整为DA004。 2.生产线槽体尺寸及数量变动 企业根据生产需求重新调整了部分自动清洗磷化电泳线、自动清洗显影蚀刻线、电解线的平面布局,自动清洗磷化电泳线、自动清洗显影蚀刻线、电解线、自动清洗钝化线各类槽体的尺寸、个数因生产需要亦发生变化。环评审批预脱脂槽、主脱脂槽、水洗槽、钝化槽、酸洗槽、电解槽、表调槽、弱酸洗槽、磷化槽、电泳槽、纯水洗槽、喷淋槽、回收槽、显影槽、蚀刻槽、盐酸槽、退墨槽总容积分别为12.84m3、25.68m3、88.1496m3、1.498m3、1.08m3、1.6m3、7.2m3、16.884m3、14.4m3、7.2m3、21.6m3、7.2 m3、14.4 m3、4.68 m3、9.6 m3、2.4 m3、12.8 m3,一期实际建设总容积分别为10.128m3、20.52m3、86.5845 m3、1.044m3、0.9075m3、1.5m3、6.264m3、9.245m3、12.528m3、5.22m3、12.528m3、0 m3、3.132 m3、3.7 m3、8.8 m3、2.27 m3、1.96 m3,项目各类槽体个数、尺寸发生变化,一期建设项目的各类槽体总容积均未超出环评审批总容积。。 3.其他设备变动情况 ①抛丸机:项目5台抛丸机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有工艺,环评遗漏申报的设备;抛丸废气经滤芯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②自动清洗显影蚀刻线烘干设备:16台隧道烘干炉调整为烘干机3台,隧道烘干炉1台,甩干桶12个。环评审批隧道烘干炉规格尺寸为10m×1.0m×1.56m,功率均为40kw/台,总功率为640kw,变动后烘干机功率为20kw/台,隧道烘干炉40kw,甩干桶功率为7.5kw/台,变动后总功率为190kw,变动后烘干设备功率未超出环评审批的隧道烘干炉功率; ③自动清洗钝化线烘干设备:1台隧道烘干炉调整为1台烤箱,环评审批隧道烘干炉规格尺寸为10m×1.0m×1.56m,功率均为40kw,变动后烤箱功率为20kw,烘干设备功率未超过环评审批。 4.能源使用变动情况 项目自动清洗磷化电泳线4台隧道烘干炉使用的能源由原环评审批的电改为天然气,燃烧器型号为伟特斯W-Q/PKF-0.06,最大输出功率为60kw,项目自动清洗磷化电泳线配备4台隧道烘干炉,其中1台隧道烘干炉位于3#厂房1层,配备6台燃烧器;其中1台隧道烘干炉位于2#厂房1层,配备2台燃烧器,1台隧道烘干炉位于2#厂房2层,配备1台燃烧器,1台隧道烘干炉位于2#厂房3层,配备1台燃烧器;共配备10台燃烧器(3#厂房6台燃烧器、2#厂房4台燃烧器),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总容量小于0.7兆瓦的豁免环评手续。一期项目年用电量约500万kW﹒h/a,减少300万kW﹒h/a,因项目隧道烘干炉改为使用天然气,增加天然气用量为168768m3。 因此废气排放增加天然气燃烧废气,废气种类为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变动后废气增加量为颗粒物排放量0.0483t/a,氮氧化物排放量0.0518t/a,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0004t/a。天然气燃烧器废气(含低氮燃烧器)分别经1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DA004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故项目不对增加对区域大气环境的影响。 根据《****汽车零件、喇叭网、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非重大变动论证报告》可知: 变动前:项目变动前废气来源于喷油工序产生的漆雾(颗粒物),抛丸产生的粉尘,表面处理酸洗槽、电解槽、钝化槽产生的酸雾(硫酸雾、硝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喷油及烘干工序、电泳及烘干工序、涂布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上述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VOCs的排放量为0.9764t/a,颗粒物排放量为3.353t/a,氟化物0.060t/a,氮氧化物0.034t/a。 变动后:项目变动后废气来源于喷油工序产生的漆雾(颗粒物),抛丸产生的粉尘,表面处理酸洗槽、电解槽、钝化槽产生的酸雾(硫酸雾、硝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喷油及烘干工序、电泳及烘干工序、涂布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上述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VOCs的排放量为0.6146t/a,颗粒物排放量为0.9384t/a,氟化物0.0456t/a,氮氧化物0.0287t/a。 综上所述,项目(一期)变动前后,废气排放量减少。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噪声: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固废: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电泳滤芯、废化学品包装桶、污水处理站污泥、蒸发浓缩液、废菲林片、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活性炭、废反渗透RO膜、废精密过滤芯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噪声:验收监测期间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 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包装材料、纯水制备滤材、金属粉尘,一般固体废****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有废活性炭、废电泳滤芯、废化学品包装桶、污泥、蒸发浓缩液、废机油、废菲林片、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反渗透RO膜、废精密过滤芯、废网版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64 | 0 | 0 | 0 | 0.064 | 0.064 | |
| 0 | 0.0256 | 0 | 0 | 0 | 0.026 | 0.026 | |
| 0 | 0.0013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276 | 0.034 | 0 | 0 | 0.028 | 0.028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2053 | 0.9764 | 0 | 0 | 0.205 | 0.205 | / |
| 1 | 污水处理站 | 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与“直接冷却水、洗涤用水”水质标准二者较严值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DA001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NMH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三者较严值,即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2 | DA002酸碱废气处理设施 | 氮氧化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排放限值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3 | DA003酸碱废气处理设施 | 氮氧化物、氟化物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排放限值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4 | DA004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 NMHC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环保低噪型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电泳滤芯、废化学品包装桶、污水处理站污泥、蒸发浓缩液、废菲林片、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活性炭、废反渗透RO膜、废精密过滤芯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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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