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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182519L | 建设单位法人:秦仲雁 |
| 李文韬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开发区 |
| **省**市**区**大亚湾澳头荃湾小区 |
| **港荃湾港区5万吨级液化烃码头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38-油气、液体化工码头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532-G5532-货运** |
| 建设地点: | **惠****开发区 **惠****开发区 |
| 经度:114.579444 纬度: 22.69527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7-21 |
| 惠市环建〔2022〕4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182519L001Z |
| 2025-07-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8600 |
| 1229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182519L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公司 |
| ****1302MA54FE7R5E | 验收监测单位:**惠****公司,深****公司,******公司,**天鉴检测****公司 |
| ****1300MA4UHC3H5Q,****0300MA5EWF6X20,****1302MA56WCGA24,914********5920131 | 竣工时间:2026-01-27 |
| 2026-07-15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7-22 |
| 2026-09-1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2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44242 |
| **1个5万吨级液化烃码头泊位(可停靠1艘50000GT液化气船或者同时停靠2艘3000GT液化气船) | 实际建设情况:**1个5万吨级液化烃码头泊位(可停靠1艘50000GT液化气船或者同时停靠2艘3000GT液化气船)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个5万吨级液化烃码头泊位(可停靠1艘50000GT液化气船或者同时停靠2艘3000GT液化气船)及配套设施,泊位设计通过能力为250万吨/年,使用**岸线长310m。码头基础采用桩基结构,中部为工作平台,两端各布置2个系缆墩,通过引桥与后方规划道路和规划管廊带相连接。装卸货种包括丙烷、丁烷、丙烯、丁烯、丁二烯和LPG(液化石油气)。项目用海面积14.2878公顷,疏浚工程量为131万m3,凿岩量6.5万m3。 | 实际建设情况:**1个5万吨级液化烃码头泊位(可停靠1艘50000GT液化气船或者同时停靠2艘3000GT液化气船)及配套设施,泊位设计通过能力为250万吨/年,使用**岸线长310m。码头基础采用桩基结构,中部为工作平台,两端各布置2个系缆墩,通过引桥与后方规划道路和规划管廊带相连接。装卸货种包括丙烷、丁烷、丙烯、丁烯、丁二烯和LPG(液化石油气)。项目用海面积14.2878公顷,疏浚工程量为131万m3,凿岩量6.5万m3。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装卸货种包括丙烷、丁烷、丙烯、丁烯、丁二烯和LPG(液化石油气)。 | 实际建设情况:装卸货种包括丙烷、丁烷、丙烯、丁烯、丁二烯和LPG(液化石油气)。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项目所在海域的生态环境较为敏感,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涉海区划、规划的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疏浚作业强度,减少悬浮泥沙的扩散及影响;疏浚物应在指定区域倾倒,严禁随意抛填。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及营运期间船舶生活污水、含油****公司接收处理;陆域施工生活污****处理厂处理;施工期间机修油污水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营运期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生产作业污水通过****处理厂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期间做好因施工物料、焊接、喷漆作业及船舶、机械等产生的扬尘和废气的防护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各类无组织排放废气应严格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防治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降低码头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量,减轻对大气环境的影响。项目VOCs排放总量控制在0.343吨/年以内。 4、项目建设应选用低噪音施工设备,控制施工机械的噪声源强,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减轻对海洋生物及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施工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含油检修废物等固体废物应统一收集、上岸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向海排放;凿岩弃方、嵌岩清渣应到指定地点处置,不得海抛。营运期间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手套、抹布等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和处置,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需做到日产日清,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 实际建设情况:1、已落实。 施工作业按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涉海区划、规划的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通过控制疏浚作业强度,减少悬浮泥沙的扩散及影响;疏浚物在指定区域倾倒,未发生随意抛填现象。 2、已落实。 (1)施工期 根据施工监理总结报告,施工陆域现场生活污水交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船舶废水委托**大亚湾****公司接收处理。 (2)运营期 根据《**港荃湾港区5万吨级液化烃码头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建设单位在码头陆域区域建设辅建区,1座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该设施已建成,根据**惠****公司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编号:L****6811T1),运营期生活污水、码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通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 -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水质标准,回用于绿化或道路清洗。 3、已落实。 (1)施工期 根据施工监理总结报告,施工期已落实各项因施工物料、焊接、喷漆作业及船舶、机械等产生的扬尘和废气的防护措施。 (2)运营期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各类无组织排放废气严格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防治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降低码头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量,减轻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根据**惠****公司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编号:L****6811T1),码头厂界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石油化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较严者。厂区内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4、已落实。 (1)施工期 根据施工监理总结报告,施工期已落实各项因施工物料、焊接、喷漆作业及船舶、机械等产生的扬尘和废气的防护措施。 (2)运营期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各类无组织排放废气严格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防治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降低码头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量,减轻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根据**惠****公司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编号:L****6811T1),码头厂界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石油化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较严者。厂区内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5、已落实。 (1)施工期 选用了效率高、噪声低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大型运输车辆进入工地施工,同时采用了先进快速施工工艺,缩短了工期,减少施工噪声影响的时间;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正确操作,保证在良好的条件下使用,减少运行噪声; 根据施工期环境监理总结报告,施工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含油检修废物等固体废物由船方统一收集、上岸处理,未发生随意丢弃或向海排放现象;凿岩弃方、嵌岩清渣到指定地点处置,未发生海抛;已办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采用自航泥驳船将疏浚泥抛至**港马鞭洲30万吨级航道扩建工程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2)运营期 建设单位在辅建区综合楼处设有2间危废暂存间,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间,用于收集及临时贮存危险废物。 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手套、抹布等危险废物,委托**市科****公司收集处置,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需做到日产日清。 |
| 为满足荃湾港区东部区域规划及在建的三个液体化工码头项目口岸开办的需求,利用荃湾港区东部区域公共管廊东侧的闲置空地规划建设码头公共查验办公和业务技术配套设施,将液化烃码头项目辅助用房与综合查验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共用,有效共享公用土地**和查验设施**。新增辅建区设置污水处理装置,项目生活污水、码头区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表1“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辅建区地面冲洗、绿化,不外排。 本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均未发生变动,项目只是对辅助建筑建设位置及生活污水与初期雨水处理方式等作调整,其调整未列入重大变动清单内。此变动已编制非重大变动论证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论证。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切实开展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监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以落实到位;制定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环境监测方案,组织协调开展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 2、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置完备的应急事故处理设施设备,加强船舶溢油风险防范,防止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按备案流程报备。 3、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海洋生物**补偿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1、已落实。 (1)施工期 项目委托****公司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详见本报告5.2章节),委托**天鉴检测****公司按照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施工期环境跟踪监测工作(详见本报告第6章节); (2)运营期 ****大学**研究院按照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运营期环境跟踪监测工作 2、已落实。 (1)施工期 2023年11月,建设单位委托中启海行(**)****公司完成《**港荃湾港区5万吨级液化烃码头项目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会。2023年12月15日,在广****中心基地自有码头附近海域放流黄鳍鲷、黑鲷、斜带石斑鱼、日本对虾670万尾,并在放流前(2023年12月14日)、放流后(2024年1月3日)在**港海域布设2个站位,进行渔业**评估。 于2024年1月13日~1月16日(第1~4次);2024年3月17日~3月20日(第5~8次);2024年5月17日~5月20日(第9~12次)在小桂绿道向海侧、东升岛、澳头渔港和沙鱼洲四个区域轮流开展海洋垃圾清理,形成《**港荃湾港区附近海域海洋垃圾监测与清理评价报告》; (2)运营期 目前暂未对运营期维护性疏浚工程生态补偿金根据最新的海洋生物**情况进行估算,建设单位后续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并落实具体的生态补偿措施。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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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油污废水处理设施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0-2020)表 1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限值 | 与非重大变动论证报告一致 | 委托**惠****公司进行码头陆域区域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报告编号:L****6811T1),采样时间为2026年8月10日、2026年8月11日 |
| 1 | 项目建设选用低噪音施工设备,控制施工机械的噪声源强,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项目建设选用低噪音施工设备,控制施工机械的噪声源强,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 委托**惠****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8月11日进行码头边界噪声监测 |
| 1 | 施工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含油检修废物等固体废物应统一收集、上岸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向海排放;凿岩弃方、嵌岩清渣应到指定地点处置,不得海抛。营运期间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手套、抹布等危险废物,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和处置,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需做到日产日清,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 ①根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施工期严格落实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陆域及船舶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接收处理;机修和隔油池等作业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建筑垃圾到合法陆域地点处置,未出现海抛行为。 ②营运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机油、含油手套、抹布等危险废物定期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
| 1 |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海洋生物**补偿措施。 | 项目委托中启海行(**)****公司编制完成《**港荃湾港区5 万吨级液化烃码头项目生态补偿渔业**调查》报告,2023年12月15日在广****中心基地自有码头附近海域开展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活动;海洋垃圾治理工作于2024年1月13日~1月16日(第1~4次);2024年3月17日~3月20日(第5~8次);2024年5月17日~5月20日(第9~12次)在小桂绿道向海侧①、东升岛②、澳头渔港③和沙鱼洲④四个区域轮流开展。 |
| 1 | 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置完备的应急事故处理设施设备,加强船舶溢油风险防范,防止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按备案流程报备。 | 制订并落实了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置了完备的应急事故处理设施设备,加强船舶溢油风险防范,防止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已按备案流程报备(备案号为:441304-2025-0055-L) |
| 本项目装卸臂排空气体、管道泄压气体依托库区地面火炬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装卸臂排空气体、管道泄压气体依托库区地面火炬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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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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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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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海洋生物**补偿措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委托中启海行(**)****公司编制完成《**港荃湾港区5 万吨级液化烃码头项目生态补偿渔业**调查》报告,2023年12月15日在广****中心基地自有码头附近海域开展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活动;海洋垃圾治理工作于2024年1月13日~1月16日(第1~4次);2024年3月17日~3月20日(第5~8次);2024年5月17日~5月20日(第9~12次)在小桂绿道向海侧①、东升岛②、澳头渔港③和沙鱼洲④四个区域轮流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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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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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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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