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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北路(汕樟路-潮汕路,含梅溪河大桥)建设项目 | ||
| 建设地址 | **路(潮汕路-护堤路)、**北路(护堤路-汕樟路) | ||
| 建设规模 | **路道路长度约1.4千米,宽度67米,两侧各6.5米绿化带(局部引桥段两侧各5.25米绿化带);**北路道路长度约0.7千米,宽度60米,两侧各规划10米绿化带;其中,梅溪河大桥(马西北二街—汕樟路)长度约1.1千米,主桥段宽度48.5米。 | 合同价格 | 76462.59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
| 勘察单位 | 中国市政****总院有限公司 | ||
| 设计单位 | 中国市政****总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亚太****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吕泽辉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吴奕成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刚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伟国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吴奕成 | 总监理工程师 | 林东庆 |
| 合同工期 | 2017-08-30 ~ 2019-12-31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2026年10月29日变更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于2026年10月29日由李玉贤变更为吴奕成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