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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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市卫光****公司****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相关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1)2025年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财会〔2025〕32号),规定了“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内容。本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6年6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通知》(财会〔2026〕7号),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内容。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2.****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财会〔2025〕32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通知》(财会〔2026〕7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时间执行变更后的相关会计政策。
5.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变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市卫光****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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