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417065G/2026-00083 | 分类: | 函 |
| 发布机构: | 江****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28 |
| 名称: | ********门市**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线路工程项目变更的复函 | ||
| 文号: | 江发改**核准〔2026〕2号 | 发布日期: | 2026-09-01 |
| 主题词: | |||
******公司:
你公司报来《****门市**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线路工程核准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变更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额变更
****门市**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线路工程建设,依据《行政许可法》《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门市**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线路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额进行变更(项目代码:****)。
二、项目变更内容
(一)项目名称变更为:**市**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线路及扩间隔工程。
(二)项目建设内容变更
项目线路建设规模不变,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项目核准变更前内容:
配套建设相应的建信设备、光缆及二次系统工程。
2.项目核准变更后内容:
在220V配电装置区的西南侧**220kV主母线1M和2M,扩建1个220kV电缆出线间隔。
(三)项目投资额变更
1.项目核准变更前内容:本项目总投资404.29万元,项目资本金为80.86万元,占总投资比例20%,资本金以外的由项目单位通过贷款解决。
2.项目核准变更后内容:本项目总投资888.96万元,项目资本金为177.8万元,占总投资比例20%,资本金以外的由项目单位通过贷款解决。
三、项目核准变更的相关文件是:《******局****门市**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扩间隔工程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复函》(**自然资函〔2026〕446号)。
四、请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1。
五、其他建设要求仍按照《******市**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江发改**核准〔2026〕1号)执行。
此复。
附件:1.**省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
2026年8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项目名称:**市**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线路及扩间隔工程
项目代码:****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 勘察 | |||||||
| 设计 | |||||||
| 建筑工程 | |||||||
| 安装工程 | |||||||
| 监理 | |||||||
| 主要设备 | |||||||
| 重要材料 | |||||||
| 其他 | |||||||
| 核准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同意上述核准,“其他”栏所含内容的招标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
| 核准部门盖章 2026年8月28日 | |||||||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门市**区镜山200MW/400MWh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配套220kV线路及扩间隔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 88 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 21 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62018)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的通知》(国能发安全规〔2023〕43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 (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
被告知单位 (项目法定代表人):******公司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