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采用“社会投资人+租赁”形式:一是社会投资人,中标方负责建设期间的外部关系协调及**和周边相应范围土地的租赁问题、投资建设**内的基建、**外的加工生产设备及办公楼等;二是采矿权出租,按照《**省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要求,社会投资人完成基建且租赁条件具备后,出租合同才能生效,租赁方负责**的所有生产销售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负责**的清表、开采、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等,并承担**生产过程产生其他的相关费用。以及由租赁方向投资方支付(投资方和租赁方不为同一法人时)投资收益回报。上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内容:
①矿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投资建设范围见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包括按设计规范要求的矿仓、堆场、水池、排土墙、开拓及平整内外部运输道路等建设及维修保养,运输设备、安全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及维修保养,**的水、电、网络、排污系统设施及使用等投资(具体建设内容可根据项目进展及需求调整,最终建设内容以招标人审批及确认的为准)。**的生活、办公场所等由承包人自行投资建设。
②负责组织**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表(表土剥离)、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设备管理、更新维护;绿色矿山建设、智能化矿山建设及土地复垦复绿;投资建设期的安全生产管理等,具体以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③负责协调建设期间的外部关系及解决**和周边相应范围土地的租赁问题,根据规定的**范围和安全设施设计中所涉及的土地,包括但不限于:青苗征收和迁坟、拆迁、土地租赁等(建设期间投标人负责矿山范围发生的外部协调(含与地方协调等),投标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确需招标人协助时,招标人应予以协助,但所需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二)租赁内容:按照采矿权租赁模式,采矿权人仍为招标人,双方无意转让采矿权。投标人租赁期间,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支付采矿权租赁费用。其他内容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注:本项目的投资收益回报根据出租期间开采出来的高价值矿物(即建筑用片麻岩矿)进行结算,按含税人民币4元/立方米,据实计量,适用税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由租赁方向投资方支付(投资方和租赁方不为同一法人时),支付方式由中标方内部协商确定。如投资收益回报价格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由中标方内部自行协商解决,并同时向招标人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