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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委托鉴定项目 | ||
| 无(属于非行政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采购) | ||
| 罗某某伙同他人于2024年6月左右密谋到**市盗采稀土,经介绍认识刘某某,由刘某某引领非法采矿相关人员物色盗采场地,后确定对******委员会泮****村委会坑上村甘竹坑山头实施非法采矿,刘某某另介绍罗某某等人租赁黄仕权(已判决)任于******委员会雷屋村东北侧的地块、租赁韩某某位于****村委会坑上村甘竹坑附近地块在非法采矿时使用。罗某某等人通过在山体打洞、灌入硫酸铵等物品进行非法采矿。 2025年2月13日,******局查获上述非法采矿行为。******厅认定,****村委会泮坑尾调查核算区内残留的稀土氧化物量16.22t,非法采矿采出稀土氧化物量61.96t,共价值人民币****7280元。****村委会甘竹坑Ⅰ号调查核算区非法采矿采出稀土氧化物量25.32t,Ⅱ号调查核算区非法采矿采出稀土氧化物量12.24t,共价值人民币****000元。 现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需要对该非法采矿事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评估工作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如果本栏目内容与采购需求书不一致,以采购需求书为准) | ||
| 否 | ||
| 资产总额(¥21,557,280元) | ||
| 仅承诺服务即可 | ||
| 无 | ||
| 合同签订且收集齐所有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咨询意见 | ||
| ¥12,000元 至 ¥10,000元 | ||
| 无 | ||
| 否 | ||
| 否 | ||
| 2026-10-29 17: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