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基本信息 | |||
| 项目编号 | **** | ||
| 标的名称 | 转让废旧电缆一批 | 挂牌价 | 0.005544万元 |
| 资产概述 | 挂牌价格:0.005544 万元 / 千克;标的数量:约 14500 千克。标的数量为现阶段测算预估数,实际数量存在变动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知悉相关不确定性。 | ||
| 废旧物资基本信息 | |||
| 名称 | 转让废旧电缆一批 | 计量单位 | kg |
| 规格型号 | 数量 | - | |
| 其他说明 | |||
| 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10-27 |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延牌规则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方须将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通过电子钱包方式转入结算账户 3.符合资格的意向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资产交易价款。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按挂牌价与该意向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与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方的,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要求向****有限公司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电子钱包方式转入结算账户。 6.本公告所称意向方是指有购买交易标的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符合资格意向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符合资格的通知书的意向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7.意向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 8.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9.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方式,最终成交价格不随物价水平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10.受让方负责在转让方现场拆卸和搬运本次交易的资产,并承担拆卸和搬运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拆卸现场恢复的费用。受让方拆卸和搬运本次交易资产时不得损坏转让方的其他资产、设施、房屋建筑物等,若有损坏,受让方必须恢复原貌,并须通过转让方的监督及检查,否则,受让方须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交易标的受领、拆卸、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1.本次转让标的预估数量:14500千克(电缆重量含外皮)。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另行向合同中指定账户支付预付款费用,预付款费用为:预估数量×成交单价,款项到账后,待转让方通知办理交易标的移交手续,交易价款结算以具结书为准(成交单价*过磅重量为最终交易金额,多退少补),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约定。 12.自交易标的交接之日起受让方可行使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义务、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交易标的必须按照转让方约定时间内搬运完毕,每逾期一日,扣罚1000元作为场地占用费,逾期5日的,转让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产权交易机构按合同约定的预估数量×挂牌底价×5%计收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归转让方所有。若受让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则视为违约,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产权交易机构按合约定的预估数量×挂牌底价×5%计收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归转让方所有。 13.受让方负责在厂区内指定区域搬运本次交易的资产,并承担搬运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现场恢复的费用。受让方搬运时不得损坏转让方的其他资产、设施、房屋建筑物等,若有损坏,受让方必须恢复原貌,并须通过转让方的监督及检查,否则,受让方须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交易标的受领、拆卸、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4.受让方必须切实严格遵守交易标的所在地有关《生产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转让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确保交易标的拆运离厂工作安全、有序、如期完成。 15.受让方搬运作业现场须接受转让方监督,受让方受领、搬运交易标的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交易标的以外的任何物件进行搬运,否则视为受让方偷窃。所有搬运人员、交易标的、拆卸和搬运工器具、车辆的进、出和停放均应服从转让方合理的指令,严格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16.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安装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17.受让方须在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标的移交手续并签署《交易标的现场移交确认书》,受让方必须《交易标的现场移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20工作日完成拆除工作,并将交易标的安全拆卸装运离厂并现场清理完毕,交易双方确认无异后须签署《交易标的受领具结确认书》。由于受让方原因未能及时或拖延办理完善交易标的移交受领手续,阻碍交易标的在限期内顺利受领拆卸装运离厂的,受让方须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 18.受让方应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总交易价款(成交单价*过磅重量)的3%(协议成交方式)或5%(竞价成交方式)交易服务费,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进行转让。 2、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予以受让。 3、受让方应自行对交易标的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用途、结构、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安装等项目的现状及实际情况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承诺不在受让交易标的后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交易标的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赔偿。 4、本次转让交易标的涉及的法定税费、交易服务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交易标的的拆卸和搬运及处置等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 6.交易标的部分仍埋于地下,以现状移交,移交后受让方负责交易标的的安全保卫工作。 7.意向受让方须按照要求参与组织的现场踏勘活动,如未参与,亦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知悉并认可转让标的的现实状况,并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已登记报名的意向方受让方,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具体看样安排由产权所统一通知),本项目只安排一次看样,此次组织看看结束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 8.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可开具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本次交易所适用税率,依据国家税****机关规定执行,最终适用税率、计税口径及应缴税费金额,****机关核**果及实际开具发票记载信息为准。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交易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方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协议交易;如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资格且缴纳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网络多次报价。 | ||||||||||
| 报价方式 | |||||||||||
| 处置方案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和****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其应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费后,余额无息划归转让方所有。 4.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并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或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5.若成交方不按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本所有权在成交方付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付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 ||||||||||
| 评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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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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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缴纳规则 | |||||||||||
| 保证金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200,000元。 |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转账至其在****有限公司网站(new.****.cn****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则****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中心完成交纳操作。有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交纳的具体操作事项,详见《****有限公司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等交易制度。 (缴纳注意事项) |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 ||||||||||
| 保证内容 |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如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等),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5.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 ||||||||||
| 处置方法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和****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其应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费后,余额无息划归转让方所有。 4.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并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或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5.若成交方不按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本所有权在成交方付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付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 ||||||||||
| 服务费交纳规则 | |||||||||||
| 成交方服务费标准 | 受让方应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总交易价款(成交单价*过磅重量)的3%(协议成交方式)或5%(竞价成交方式)交易服务费,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交易服务费可在成交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付。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成交方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向本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余额。 | ||||||||||
| 服务费交纳期限及方式 | 须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委托方信息 | |||
| 委托方名称 | |||
|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 ****有限公司: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 经办人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马小姐、吴先生、曾小姐 | ||
| 交易机构 | 020-96100转671、635、674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特别声明 | |||
|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