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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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英德市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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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分局 成文日期: 2026-10-26
名称: (鸿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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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10-26


清环英责改〔2026〕5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英****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2318Y

地址:英****工业园厂区

我局分别于2026 年 7 月 3 日、7 月 6 日、7 月 12日、7 月 16 日及7月19****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6年7月3日至7月18日,你公司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因低温换热器烟道切换施工,停运该生产线配套电除尘、脱硝、脱硫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开启烟道应急旁路阀门,生产线正在生产,窑炉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向环境排放。经查,2026年7月3日、7月6日、7月16日,你公司6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二氧化硫最高折算值为923.956mg/M3、氮氧化物最高折算值为1324.553mg/M3,****公司执行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 200mg/m3、氮氧化物 400mg/m3)。

(2)2026年7月12日,你公司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NOx(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1.92×103mg/Nm3,****公司执行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的3.8倍,SO2(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4.51×103mg/Nm3,****公司执行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的21.55倍。

(3)2026年7月19日,你公司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NOx(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1.30×103mg/Nm3,****公司执行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的2.25倍,SO2(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3.81×103mg/Nm3,****公司执行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的18.05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英****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英****公司有关信息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工作情况说明》。证明:张龙是英****公司员工,授权张龙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工作。

证据三:《关于英****公司15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意见》(英环字〔2010〕02号)、《关于英****公司1500t/d在线低辐射镀膜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配套6MW余热发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验函〔2015〕32号)、《关于英****公司窑炉烟气除尘脱硝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英环验〔2016〕47号)、《关于英****公司6MW余热发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5〕8号)、《关于英****公司窑炉烟气除尘脱硝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5〕100号)、《关于英****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审查意见》(英环备〔2017〕1号)等环保手续办理情况。证明:英****公司600t/d(1#)玻璃窑炉和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900t/d(2#)玻璃窑炉和600t/d(1#)玻璃窑炉生产线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已通过验收。

证据四:《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4********882318Y001P)。证明:英****公司为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5年10月23日至2030年10月22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证据五:《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证明:英****公司废气排放口 (DA001、DA002)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执行标准分别为30mg/m3、200mg/m3、400mg/m3。

证据六:《关于600t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换热器设施切换烟道期间需要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报告》《关于600t生产线烟道切换施工及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延期的报告》《关于600t生产线烟道切换施工及污染防治设施停运二次延期的报告》《英****公司1#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600t/d)日数据》(统计时段:2026年7月3日至7月20日)及《文件签收回执单》(三份)。证明:英****公司6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因换热器切换烟道工程需停止运行配套的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时段:2026年7月3日至7月18日),停运期间,600t/d玻璃窑炉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2026年7月3日至18日,600t/d玻璃窑炉废气在线监控日均值数据二氧化硫和****公司执行的200mg/m3、400mg/m3排放标准,7月19日至20日,氮氧化物日****公司执行的400mg/m3排放标准。

证据七:2026年7月3日《900吨、600吨熔窑作业日志》。证明:2026年7月3日英****公司6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和9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均正在生产。

证据八:《600t主烟道闸板开关记录台账》。证明:英****公司于2026年7月3日零时开启600t/d玻璃窑炉烟道应急旁路阀门,于2026年7月17日23时25分关闭,阀门开启期间,该条窑炉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向环境排放。

证据九:《余热电站高压静电除尘脱硝系统运行日志》(统计时段:2026年7月3日至7月20日)。证明:英****公司2026年7月3日至7月18日,600t/d玻璃窑炉配套的电除尘、脱硝设施停运,7月19日起恢复运行。

证据十:2026年7月3日、7月6日及7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视频及2026年7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7月3日、7月6日及7月16日到英****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600t/d玻璃窑炉和900t/d玻璃窑炉均正在生产,600t/d玻璃窑炉配套的余热锅炉、电除尘、脱硝及脱硫设施停止运行,窑炉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向环境排放,现场调阅6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在线监控数据显示二氧化硫、****公司执行的排放标准,该公司员工张龙陈述了6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和废气超标原因。

证据十一:2026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就2026年7月3日至7月18日600t/d玻璃窑炉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英****公司余热电站经理廖荣强和负责废气在线监控设施日常运维和校准的员工刘永钊进行调查询问,廖荣强陈述了2026年7月3日至7月17日期间600t/d玻璃窑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停运事实,刘永钊陈述有对600t/d玻璃窑炉废气在线监控进行日常运维和校准。

证据十二:《关于900t玻璃生产线脱硫设施运紧急抢修的情况报告》《文件签收回执单》、2026年7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视频录像及《600吨、900吨熔窑作业日志》、《余热电站高压电除尘、脱硝系统运行日志》、《NID脱硫运行日志》。证明:2026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英****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期间,该公司600t/d玻璃窑炉和900t/d玻璃窑炉均正在生产,600t/d和900t/d玻璃窑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均停止运行,两条生产线窑炉废气未经处理通过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DA002)向环境排放。****监测站对该公司9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英****公司员工张龙陪同了检查,张龙在执法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证据十三:《关于900t生产线烟道切换施工及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报告》《关于900t生产线烟道切换施工及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延期的报告》及《文件签收回执单》(2份)。证明:英****公司900t/d玻璃窑炉生产线因换热器切换烟道工程需停止运行配套的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时段:2026年7月18日至8月4日),停运期间,900t/d玻璃窑炉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

证明十四:2026年7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NID脱硫运行日志》《余热电站高压静电除尘脱硝系统运行日志》、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及视频录像。证明:2026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对英****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600t/d玻璃窑炉和900t/d玻璃窑炉均正在生产,900t/d玻璃窑炉配套的余热锅炉、电除尘、脱硝及脱硫设施停止运行,窑炉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向环境排放,****监测站对该公司900t/d(2#)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进行了采样监测。英****公司安环办主任张龙陪同了检查,张龙在执法检查笔录和监测记录上签字确认。

证据十五:《监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英环测气[2026]B22号和英环测气[2026]B23号)。证明:2026年7月12日,英****公司900t/d(2#)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氮氧化物(NOx)折算浓度为1.92×103mg/Nm3,超过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的3.8倍,二氧化硫(SO2)折算浓度为4.51×103mg/Nm3,超过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的21.55倍;2026年7月19日,英****公司900t/d(2#)玻璃窑炉生产线废气排放口(DA002)氮氧化物(NOx)折算浓度为1.30×103mg/Nm3,超过氮氧化物排放限值400mg/m3的2.25倍,二氧化硫(SO2)折算浓度为3.81×103mg/Nm3,超过二氧化硫排放限值200mg/m3的18.05倍。

证据十六:《检测结果告知书》2份(清环英检告〔2026〕13号和清环英检告〔2026〕14号)和《****送达回证》2份。证明:2026年7月16日和7月24日,****将2026年7月12日、7月19日检测结果告知英****公司,该公司已知晓7月12日、7月19日9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DA002)废气超标排放的检测结果。

证据十七:《900t主烟道闸板开关记录台账》。证明:英****公司2026年7月12日00时:40分开启900t/d玻璃窑炉烟道应急旁路阀门,当天22时26分关闭阀门,2026年7月18日开启900t/d玻璃窑炉烟道应急旁路阀门,8月5日关闭阀门。

证据十八:《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系统季度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HK****0312(6602)005-002b)。证明:2026年6月22日和6月23日,英****公司委托**市粤****公司对废气排放口DA001、DA002安装的废气在线监测设备(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根据比对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比对结论均为合格。

证据十九:《****关于公布2026年**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及其附件。证明:英****公司属于**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中大气环境重点企业。

证据二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罚立字﹝2025﹞7号和清环**罚立字﹝2025﹞13号)、《****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清环英责限〔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罚立字﹝2026﹞1号)。证明:英****公司近二年因违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被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共计4次。

证据二十一:《2026年7月**空气、水环境质量状况发布》。证明:2026年7月**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气比例为100%,无重污染天气预警。

证据二十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统计时段:2026年7月1日至8月8日)。证明:英****公司2026年7月3日至7月20日6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2026年7月18日至8月7日9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

证据二十三:2026年3月25日、4月2日及4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3月25日、4月2日及4月7日到英****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600t/d玻璃窑炉和900t/d玻璃窑炉均正在生产,现场调阅6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和9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有污染物排放,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罚立字﹝2026﹞1号)作出的停产整治决定。

证据二十四:《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清环英催〔2026〕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英****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罚立字﹝2026﹞1号)作出的停产整治决定,2026年4月8日,****向英****公司下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责令其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停产整治决定,该催告书****公司签收。

证据二十五:2026年4月9日《陈述申辩书》《文件签收回执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英****公司收到《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清环英催〔2026〕1号)后向****提出了陈述申辩,****就其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作出不予采纳,并将复****公司签收。

证据二十六:2026年4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4月23日到英****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600t/d玻璃窑炉和900t/d玻璃窑炉均正在生产,现场调阅6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和900t/d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有污染物排放,该公司经催告后仍然未履行停产整治的决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原《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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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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