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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6-10-26 |
| 名称: | 清环**罚立听告〔2026〕50号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10-26 | |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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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环**罚立听告〔2026〕50号
姓名:肖必照
公民身份证号码:441********9100276
住址:**省**市英城峰光路90号
2026年10月11日和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市英城街道******公司****加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接利用承租的场地设备设施进行竹片浸泡加工作业;且现有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肖必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肖必照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2026年10月11日和10月12日,****执法人员对肖必照进行调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调查时所拍照片。证明:肖必照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建设现有项目(生产工艺:原材料(生竹片)→碱液→发酵软化→熟竹片),且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肖必照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书》。证明:肖必照承租了位于**市英城街道******公司旁的场所。
证据四:《****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肖必照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选)。证明:肖必照建设的现有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书,必须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的规定。
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接利用承租的场地设备设施进行竹片浸泡加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该项目于2024年7月已建成,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你建设的现有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根据你实施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小写:3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听证。
联系人:林玲(执法证号:191****5206)、张金鹏(执法证号:191****5856)
联系电话:0763-****306
单位地址:**省**市**市英城街道办**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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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