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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440403P | 建设单位法人:谭朝润 |
| 欧俊勋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门市**市 |
| ****门市**市址山镇东溪工业区 |
| ****年产塑料制品 131 万套扩建项目(一期验收)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7-C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 址山镇东溪工业区 |
| 经度:112.770278 纬度: 22.48750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4-18 |
| 江鹤环审〔2024〕4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40403P001Y |
| 2026-07-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440403P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440403P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15MAEE57167L | 竣工时间:2026-06-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1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2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js-eia.cn/project/detail?type=6 proid=0b11a970****78782d44077d8f4df161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塑料制品131万套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塑料制品75万套 |
| 本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项目分期验收,项目环评批复设计总产能为年产 塑料制品131万套/年,本一期验收建设内容对应生产规模塑料配件75万套/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塑料花洒、塑料升降、塑料水龙头生产工艺:搅拌混合、注塑、去水口、检验、电镀外发、组装、试水、试气、包装。 2、铜水龙头、不锈钢水龙头、锌合**龙头生产工艺:原料、组装、试水、试气、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1、塑料花洒、塑料升降、塑料水龙头生产工艺:搅拌混合、注塑、去水口、检验、电镀外发、组装、试水、试气、包装。 2、铜水龙头、不锈钢水龙头、锌合**龙头生产工艺:原料、组装、试水、试气、包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市址****处理厂;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水,不外排;试水废水(36吨/年)交由零散工业废水治理单位处理。 2、废气: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并且达标排放。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甲醛、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脱模产生的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TVOC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实施前,参考执行非甲烷总烃标准);臭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尽可能密闭,减少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噪声: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削减噪声排放源强,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4、固废: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①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市址****处理厂处理。②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添加新鲜水,不外排。③定期添加新鲜水,一段时间后定期更换,试水机更换水交由零散工业废水第三方处理单位回收处理。 2、废气:①DA001:注塑废气由集气罩经集气管引至“二级活性炭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②破碎粉尘、投料粉尘: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加强通风。 3、噪声:本项目通过合理布局厂区和车间的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放置在远离敏感点一侧;对高噪声设备进行消音、隔音和减震、距离自然衰减等;选用环保低噪音型设备等措施,减少设备摩擦噪声,减少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项目已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一般废物:废边角料、废次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包装材料等经收集后交由**回收单位处理。 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废抹布、废手套、废活性炭等,妥善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VOCs≤1.545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VOCs≤0.12348t/a |
| 本项目属于一期工程验收,总量有所下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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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1235 | 1.545 | 0 | 0 | 0.123 | 0.123 | / |
| 1 | 三级化粪池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处理厂处理 | 各常规污染因子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评价 |
| 1 |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 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甲醛、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脱模产生的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TVOC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实施前,参考执行非甲烷总烃标准);臭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注塑、脱模工序废气由集气罩经集气管引至“二级活性炭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 监测期间,本项目工艺废气中甲醛、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乙苯、苯乙烯、丙烯腈等污染因子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管控要求,各项监测结果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达标排放; 臭气浓度一次浓度最大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监测结果达标。经核实,现行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尚未出台适用于工艺废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1,3 - 丁二烯等污染物的统一配套采样及分析检测方法,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暂无成熟、合规的检测手段。鉴于上述客观条件,本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阶段暂不开展 TVOC、1,3-丁二烯两项因子的检测。 |
| 1 | 消声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 本项目通过合理布局厂区和车间的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放置在远离敏感点一侧;对高噪声设备进行消音、隔音和减震、距离自然衰减等;选用环保低噪音型设备等措施,减少设备摩擦噪声,减少噪声对外环境的影 | 项目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噪声排放达标 |
| 1 | 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项目已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一般废物:废边角料、废次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包装材料等经收集后交由**回收单位处理。 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废抹布、废手套、废活性炭等,妥善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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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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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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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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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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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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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