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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个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663-****316
|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 1 | 袁若龙,袁楚君 | 土地/房屋 | **市**区**片206国道北侧、西四横**侧清华园3幢904号 | 粤房地权证**字第****006969号 | 袁楚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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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揭****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