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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23MABUX8903Q | 建设单位法人:邓风华 |
| 许智鹏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县**街道坣陂村横坑(惠****发电厂旁) |
|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三期(焚烧发电)工程暨餐厨垃圾协同处理项目(第一阶段)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9-生物质能发电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17-D4417-生物质能发电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街道坣陂村横坑(惠****发电厂旁) |
| 经度:114.747940 纬度: 22.89537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31 |
| 惠市环建〔2024〕1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8300 |
| 95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23MABUX8903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2000MAD8G48FXF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公司 |
| ****0101MA5ALQ5A4R,****2000MAD8G48FXF | 竣工时间:2026-04-19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2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920F9mSq |
| 采用成熟的机械炉排炉焚烧方式处置生活垃圾 | 实际建设情况:采用成熟的机械炉排炉焚烧方式处置生活垃圾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拟建设2台处理能力为750t/d机械炉排焚烧炉及2台中温次高压余热锅炉,2台18MW中温次高压凝汽式汽轮机及2台18MW的发电机,焚烧处置生活垃圾并协同处理餐厨垃圾,建成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为1500t/d,餐厨垃圾处理能力为150t/d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规模(第一阶段):垃圾焚烧处理能力750吨/日及餐厨废弃物150吨/日,总装机容量18MW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采用成熟的机械炉排炉焚烧方式处置生活垃圾 | 实际建设情况:采用成熟的机械炉排炉焚烧方式处置生活垃圾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按先进的清洁生产水**节能减排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入炉废物必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的“入炉废物要求”,不得掺烧煤等常规能源,焚烧炉启动点火和熄火停炉时使用轻质柴油等清洁能源助燃。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工序产生的废气应有效收集处理,运输、生产过程中尽可能采用密闭空间及设备,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焚烧系统产生的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20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表4标准限值及其修改单、《**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焚烧发电)工程暨餐厨垃圾协同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中焚烧炉烟气污染物排放值,以及本项目设计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24小时均值浓度分别执行100mg/m3、50mg/m3限值;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均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运输,卸料大厅的进出口上设置空气幕帘,大厅定期冲洗地面并喷洒除臭液,****处理站与污泥脱水间产生的臭气经过一次风抽取至焚烧炉焚烧处置。焚烧炉停炉检修时,垃圾储坑及餐厨处理车间臭气经处理达标后通过高20m排气筒排放,项目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和表2相应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飞灰填埋场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 项目建成后,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在116t/a、232t/a、0.0672t/a以内。氮氧化物总量来源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一期和二期项目氮氧化物的削减以及**市“十四五”主要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氮氧化物减排量。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厂区内的给排水系统,落实各类废水的收集和治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整改措施,项目建设1套处理规模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原有填埋场产生的垃圾渗滤液、本项目产生的垃圾渗滤液、飞灰填埋场淋溶液、餐厨滤液、初期雨水、地磅区域冲洗废水、垃圾引桥冲洗水、渗滤液站加药用水、化验室废水经处理系统处理,回用于厂区道路洒水、绿化用水及冷却循环补充水,处理系统浓缩液用于石灰浆制备用水,不外排;锅炉排污水、锅炉设备反冲洗排水及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厂区道路洒水、绿化用水及冷却循环补充水,不外排;化水制备浓水采用手工加酸调节pH后作为冷却塔补充水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道路清扫、城市绿化用水标准较严值。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降噪、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管理台账,交相应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产生的炉渣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及生活垃圾送至本项目焚烧炉焚烧处置,飞****填埋场填埋。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国家和省工业固废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地磅、垃圾卸料大厅、垃圾池、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池、油罐区、飞灰填埋区、飞灰填埋场调节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以及一般污染防治区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采取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整改措施,确保地下水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 (七)严格落实有效的防工频电场及工频磁场等措施,减少对公众以及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过程工频电场及工频磁场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要求。对原线路的拆迁物及时回收、妥善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影响。 (八)完善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垃圾运输、处置全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强化环境风险事故应急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烟气、恶臭等废气事故性排放,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物料及泄漏物质不直接排至外环境,保障环境安全。 (九)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联网监控落实环境监测制度,且日常按相关要求对各排污口进行自行监测。 (十一)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 实际建设情况:(一)项目入炉废物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的“入炉废物要求”,不掺烧煤等常规能源,焚烧炉启动点火和熄火停炉时使用轻质柴油助燃。 (二)焚烧系统产生的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20m高排气筒排放;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均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运输,卸料大厅的进出口上设置空气幕帘,大厅定期冲洗地面并喷洒除臭液,****处理站与污泥脱水间产生的臭气经过一次风抽取至焚烧炉焚烧处置。 (三)项目已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设置厂区内的给排水系统,落实各类废水的收集和治理。建设1套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1套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原有填埋场产生的垃圾渗滤液、本项目产生的垃圾渗滤液、飞灰填埋场淋溶液、餐厨滤液、初期雨水、地磅区域冲洗废水、垃圾引桥冲洗水、渗滤液站加药用水、化验室废水与锅炉排污水、锅炉设备反冲洗排水及生活污水经两套处理系统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标准较严值回用不外排。 (四)产噪设备已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等防护措施,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厂界昼夜间的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管理台账。项目产生的炉渣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及生活垃圾送至本项目焚烧炉焚烧处置,飞****填埋场填埋废矿物油、废布袋等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定期投入焚烧炉焚烧;实验****处理站处理;UPS使用铅酸铁锂电池,衰减至80%的电量时进行更换,一般为20年更换一次,更换后由供应商回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地磅、垃圾卸料大厅、垃圾池、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池、油罐区、重点污染防治区以及一般污染防治区已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采取相应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电磁部分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八)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6年7月8****环境局备案登记(备案编号:441323-2026-0055-M)。 (九)已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 (十)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废气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环境局实施联网监控落实环境监测制度,且日常按相关要求对各排污口进行自行监测。 (十一)已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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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192750 | 0 | 0 | 0 | 192750 | 1927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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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143.73 | 232 | 0 | 0 | 143.73 | 143.73 | / |
| 0 | 0.443 | 23.2 | 0 | 0 | 0.443 | 0.4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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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标准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中道路清扫和城市绿化用水标准较严值 | 建设1套处理规模为450m3/d的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采用“调节池+预处理+厌氧反应器UASB+硝化反硝化+外置式MBR+NF纳滤膜+RO反渗透膜”的处理工艺 | 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标准较严值回用不外排。 | |
| 2 |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道路清扫、城市绿化用水标准较严值 | 项目建设1套处理规模为80m3/d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由格栅、调节池、缺氧池、接触氧化池、MBR反应池、活性炭过滤器以及消毒箱等组成。 | 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标准较严值回用不外排。 |
| 1 | 焚烧烟气净化系统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表4标准限值及其修改单、《**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焚烧发电)工程暨餐厨垃圾协同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中焚烧炉烟气污染物排放值,以及本项目设计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24小时均值浓度分别执行100mg/m3、50mg/m3限值 |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SNCR(炉内脱硝)+PNCR高分子脱硝+半干法脱酸+干石灰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组合工艺 | 经本次验收监测结果分析得出,各项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可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 |
| 2 | 臭气污染物治理系统 | 无组织排放产生的各类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相应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 在垃圾池设置带过滤装置的抽风口,抽气作为焚烧炉助燃空气,使池内形成一定的负压,以防恶臭外逸;垃圾卸料大厅设置自动卸料门,平时保持1~2个门开启,以利于垃圾池进新风,同时使卸料大厅保持负压状态,防止臭气外逸;卸料大厅的进出口上设置空气幕帘,大厅定期冲洗地面并喷洒除臭液;渣坑车间上方设置抽风及水喷淋设施,收集后的粉尘经喷淋处理后回送渣坑车间;****处理站易产生臭气区域设置臭气密闭收集系统,经除臭风机和导气管排入主厂房垃圾池内,经风机将臭气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置;锅炉事故停运或检修时,垃圾贮坑排气采用活性炭废气净化器装置除臭 | 经本次验收监测结果分析得出,各项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可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
| 1 | 隔声、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 产噪设备已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等防护措施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厂界昼夜间的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地磅、垃圾卸料大厅、垃圾池、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池、油罐区、飞灰填埋区、飞灰填埋场调节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以及一般污染防治区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采取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整改措施,确保地下水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 | 地磅、垃圾卸料大厅、垃圾池、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池、油罐区、重点污染防治区以及一般污染防治区已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采取相应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经本次验收监测结果分析得出,各地下水监测井中污染物能够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管理台账,交相应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产生的炉渣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及生活垃圾送至本项目焚烧炉焚烧处置,飞****填埋场填埋。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国家和省工业固废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管理台账。项目产生的炉渣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及生活垃圾送至本项目焚烧炉焚烧处置,飞****填埋场填埋废矿物油、废布袋等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定期投入焚烧炉焚烧;实验****处理站处理;UPS使用铅酸铁锂电池,衰减至80%的电量时进行更换,一般为20年更换一次,更换后由供应商回收。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 1 |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 已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
| 1 | 完善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垃圾运输、处置全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强化环境风险事故应急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烟气、恶臭等废气事故性排放,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物料及泄漏物质不直接排至外环境,保障环境安全。 | 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6年7月8****环境局备案登记(备案编号:441323-2026-0055-M)。厂区内设有1座初期雨水收集池,其有效容量为100m3,在初期雨水收集池后及雨水外排口均设有开、关控制阀。收集的生产区初期雨水进入收集池后再排入一般生产、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后期雨水则通过阀门进行切换,由厂区雨水排口排入排水系统。厂区内设有1座地上事故应急池,有效容量为1440m3,在发生废水废液泄漏时,事故废水可汇入事故应急池。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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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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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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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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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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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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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