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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市**区勒流街道黄连环校路1号之一项目 | ||
| 建设地址 | ******办事处**市**区勒流街道黄连环校路1号之一 | ||
| 建设规模 | 4271.15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1646.4067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勘测院有限公司 | ||
| 设计单位 | ******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市**区****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萧国松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王春彭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肖银柱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于文杰 | 总监理工程师 | 钟谦 |
| 合同工期 | 2025-07-21 ~ 2027-02-14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本工程于2025年10月30日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由林露玲变更为朱江凌。 本工程于2026年1月21日变更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由广****公司变更为****。 本工程于2026年3月17日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由余鸿儒变更为刘翠平。 本工程于2026年3月19日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由朱江凌变更为于文杰。 本工程于2026年6月18日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由刘翠平变更为钟谦。 本工程于2026年10月22日办理合同工期延期,合同工期为:2025/7/20-2027/2/14。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