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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重新报批) |
| 建设地点 | **省**市樟木头镇金洋路85号301室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 项目概况 | ****重新报批项目位于**省**市樟木头镇金洋路85号301室,****中心位置为:东经114°4′58.665″;北纬22°53′11.414″。项目总投资210万元,占地面积为4712m2,建筑面积为3762m2,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塑胶制品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改性塑胶粒124吨/年,塑胶制品14.66吨/年。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项目投料、混料、破碎工序产生少量颗粒物,经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表)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将挤出、抽真空、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在厂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2、废水:项目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厂区内雨水经雨水收集管道收集后排放市政雨水管网;项目挤出、冷却、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项目抽真空废水、水喷淋废水经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最后进入****处理厂处理后最终进入石马河。3、噪声:本项目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标。4、固废:项目拟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专业单位回收处理;拟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回收处理;拟将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 公示时间 | 2026-10-22 |
| 联系人 | ****环境局 |
| 联系电话 | ****1131 |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