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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日期:2026-10-22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市**区旧****路以东、**大道以南、**路以北中南﹒****商铺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宋博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