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6年10月 21日至 2026年10月27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875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基地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区增江街道经三路东侧(门牌号:纬三路9号、纬三路9号-1)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概况 | ****基地建设项目位于**市**区增江街道经三路东侧。项目主要从事生产铜杆、异形铜排,涉及熔化、铸造、挤压成型、拉拔、切断等生产工序,年产铜杆24000吨、异形铜排100万套。 |
| 环评机构 | **市****公司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金属熔化-感应电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表2金属热处理炉排放限值及《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限值的较严值;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厂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 公众参与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