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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5601590 | 建设单位法人:冯能斌 |
| 杨建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市**区梅华东路338号第九层 |
| 平岗泵站二期扩建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26-引水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630-N7630-天然水收集与分配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省**市**区白蕉镇螺洲村磨刀门水道右岸 |
| 经度:113.307780 纬度: 22.33081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5-12 |
| 珠环建书〔2023〕1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8577.2 |
| 965.41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560159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4********4454519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900MA53F6007Q | 竣工时间:2025-12-19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10-1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lixinhb.cn/gongshilan/112.html |
| 本项目属于扩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属于扩建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平岗泵站位于**省**市**区白蕉镇螺洲村磨刀门水道右岸,现状泵站规模为140万m/d。平岗泵站二期扩建工程(简称“本项目”****泵站南侧地块,占地面积4305.1m2,总建筑面积4152.6m2,**岸边式取水泵房1座,设计泵位数量12个,**泵站的取水规模为220万m3/d;**加药间1座。工程建成后,平岗泵站总规模为360万m3/d。最大取水量为91666m3/h(瞬时最大取水量约25.5m3/s) | 实际建设情况:平岗泵站位于**省**市**区白蕉镇螺洲村磨刀门水道右岸,现状泵站规模为140万m/d。平岗泵站二期扩建工程(简称“本项目”****泵站南侧地块,占地面积4305.1m2,总建筑面积4152.6m2,**岸边式取水泵房1座,设计泵位数量12个,**泵站的取水规模为220万m3/d;**加药间1座。工程建成后,平岗泵站总规模为360万m3/d。最大取水量为91666m3/h(瞬时最大取水量约25.5m3/s)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完善施工布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设置人员食宿。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和《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要求,施工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采用船上配备储污水箱进行收集和贮存,由有接收能力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不在本项目周边水域排放。施工废水经收集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的车辆清洗,不直接外排。 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一2010)标准后排入储存池,用于站区内绿化浇灌,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废气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修改单、《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项目施工期船舶尾气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应满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排放控制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有效防振、降噪等措施,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西侧厂界范围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噪声、东侧厂界范围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物。 及时清运、妥善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施工期船舶生活垃圾应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统一收集,上岸后由环卫部门进行接收处置。 运营期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严格管理。 (五)加强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严格施工管理,优化施工组织,控制施工范围,及时进行复垦、绿化,采取措施减缓生态影响。 | 实际建设情况:(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完善施工布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设置人员食宿。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和《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要求,施工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采用船上配备储污水箱进行收集和贮存,由有接收能力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不在本项目周边水域排放。施工废水经收集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的车辆清洗,不直接外排。 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一2010)标准后排入储存池,用于站区内绿化浇灌,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车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废气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修改单、《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项目施工期船舶尾气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应满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排放控制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有效防振、降噪等措施,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西侧厂界范围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噪声、东侧厂界范围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物。 及时清运、妥善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施工期船舶生活垃圾应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统一收集,上岸后由环卫部门进行接收处置。 运营期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严格管理。 (五)加强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严格施工管理,优化施工组织,控制施工范围,及时进行复垦、绿化,采取措施减缓生态影响。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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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2010) | 已建成,采用“A/O”生化处理工艺 | 验收已检测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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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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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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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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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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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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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