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批准同意(**府函〔2026〕92号),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弘****公司名下,位于**市**区源潭镇连安村辖区范围内,宗地编号为****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证书编号:粤(2022)**市不动产权第****2347号,证载面积:108304.3㎡,收回土地面积:53331.73㎡。上述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有偿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标的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单位地价583元/平方米(约38.87万元/亩),总额为人民币3109.2399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零玖万贰仟叁佰玖拾玖元),具体由****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中心与**弘****公司签订土地收回协议后,自**弘****公司收到本协议标的物的补偿款后7个工作日内,**弘****公司将被收回标的物的《不动产权证书》(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不动产权证书》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等原件****中心,视同收回标的物已移交。
四、**弘****公司****管理部门的规定,****中心完成土地收回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地块所存在的抵押权、提供完成收回标的物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注销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管理部门、****中心完成标的物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的注销登记手续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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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