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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军:
本单位于2026年10月15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听证的告知,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府听告〔2026〕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期为30日,自发出本公告起,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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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5日
(联系人:范俊轩,联系电话:0763-****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