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医共体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施工 | ||
| **县医共体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施工 | ||
| A01-124********17604XU-****1013-000017-8 | ||
| 更正公告 |
各潜在投标人:
**县医共体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施工已于2026年10月13日18时00分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zbtb.****.cn)、**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现对该项目招标有关事项进行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补充
1.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大写):肆仟玖佰玖拾壹万捌仟贰佰元捌角肆分(¥****8200.84元)。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低于)¥****767.63元,暂列金¥****000.00元,专业工程暂估价¥60560.00元。
2.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电子版已上传至系统,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P64页 工程款付款办法中4.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的补充,补充内容如下:
4.3 工程款支付担保
4.3.1 本招标项目 要求 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购买时间应在项目开工前购买,工程款****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公司保函,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金额基数为合同价扣除工程预付款后余额的 5% ,工程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约定,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为该段合同价额的 5% 。
4.3.2 担保期限: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后90日。保证合同到期,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义务未履行完成的,应当办理延保手续。双方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及工程款支付情况,按照未支付工程款的 5% 为保证额度,3个月或3个月的倍数为保证期限,在原保证合同到期前完成延保手续。保证合同到期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3.3 保证人的基本要求:在**市范围内,从事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具有相应资格的银 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专业担保机构,并应书面告知属地住建部门。
****银行****分行、****银行。
(二)保险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公司。
(三)专业担保机构是指取得相关部门核发资格证书的专业
4.3.4 保证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其委托的保证人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市建筑工人劳务管理信息平台录入保证合同、保函等资料。
三、招标文件中涉及到以上内容的均作相应调整,其他内容不变。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凡招标文件等资料与本公告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