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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市桥头镇田头角村田头角商业街112号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蓝****公司 |
| 项目概况 |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900MAK1XXA329)位于**省**市桥头镇田头角村田头角商业街112号(中心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14°2′13.806″,北纬23°0′16.038″)。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2500m2,建筑面积4391m2。主要从事一次锂锰异形针管电池加工生产,生产一次锂锰异形针管电池800万粒/年。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1)打磨工序废气 项目打磨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粉尘(颗粒物),颗粒物排放量较少,加强车间管理后,厂界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球磨、搅拌工序废气 项目球磨、搅拌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粉尘,以颗粒物、锰及其化合物、碳黑尘为表征。项目球磨、搅拌工序废气拟设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排放量较少,经处理后,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表 6 现有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锰及其化合物、碳黑尘厂界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注液、封口工序废气 项目注液、封口工序会产生少量非甲烷总烃及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注液、封口工序拟设置于密闭车间,并设置集气罩对其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8m排气筒(DA001)引至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90%,非甲烷总烃处理效率可达85%,注液、封口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表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约有10%的有机废气未被收集,为无组织排放,排放量较少,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表 6 现有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不会对该处敏感点产生不良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研磨废水、清洗废水经收集后交由有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产品用水作为水蒸气蒸发损失,不会产生废水,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属于清净下水,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后排放入市政纳污管网,进****处理厂处理。本项目的水污染物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具有有效性,所依托污水设施具有环境可行性,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夜间不进行生产,经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隔声、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再经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昼间厂界噪声贡献值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对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4、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公司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 公示时间 | 2026-10-19 |
| 联系人 | ****环境局桥头分局 |
| 联系电话 | 0769-****3755 |
| 通讯地址 | ******中心C座8楼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