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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饰面用花岗岩矿露天开采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饰面用花岗岩矿露天开采项目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饰面用花岗岩矿露天开采项目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开采是饰面用花岗岩矿,项目设计生产规模矿山年产荒料23万立方米(重量60.03万吨);年产规格碎石65.14万立方米(重量170.02万吨)。建设内容包括:**清理采场面积385072平方米,破碎站面积61073平方米及配套设施,办公生活区600平方米及配套设施,荒料堆场面积25801平方米,复垦用土临时堆场面积33058平方米,其他租地面积7400平方米,破碎生产线,以及**道路、配电设施等。新增破碎机、输送机、切割机给料机、水泵等设备。
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年电力消费量为1334.20万千瓦时,柴油年消耗量500.77吨,液化石油气年消耗量7.69吨,年综合能耗为2382.58吨标准煤(当量值)、4573.86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矿山开采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6.16吨标准煤/万吨,碎石生产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5.59吨标准煤/万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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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改革局,****信息化局、****环境局**分局、**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