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高节审〔2025〕3号
关于**省****公司迁改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省****公司迁改扩建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省****公司迁改扩建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项目主要是将**市高新区**大道西边科技大道北边西可通信技术****公司(厂房A)的设备搬迁至租赁的高新区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产业园,总租赁的建筑面积为112407.34m2,并购置新设备,主要从事手机外壳、平板外壳以及耳机外壳的加工生产,预计年加工生产手机外壳4000万套、平板外壳60万套、耳机外壳72万套。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5519.01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4508.87万千瓦时,年消耗柴油消耗量不高于4.66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将****投资促进局留存,****促进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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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局 ****促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