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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局关于审批**市**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仁自然资〔2025〕33号)收悉,****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使用3.0788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县将国有农用地2.8530公顷(其中耕地0.0979公顷)和未利用地0.219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另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2199公顷。上述3.0788****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市建设。
二、****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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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