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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建设单位 | **** | ||
工程名称 | **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 ||
建设地址 | **市**区埔前镇、源南镇、东埔街 道、源西街道辖区范围内 | ||
建设规模 | 包括埔前镇、源南镇、东埔街道和源西街道4个镇(街)范围内共81个自然村的农村污水治理,其中**完成46个自然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化提升完成35个自然村低效管网、治污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如下: **DN200—DN400污水配套管网126125米、DN65-DN315污水压力管3858米,污水预留De160接户管83765米,检查井、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生态净化池、三级化粪池、****泵站及污水配套基础设施等。 | 合同价格 | 13378.39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
勘察单位 | ****勘察院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城建****公司 | ||
施工单位 | **** | ||
监理单位 | 中科****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罗家杰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赵健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黄必良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邬汉镇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赵健 | 总监理工程师 | 张恒 |
合同工期 | 2025-02-04 ~ 2027-04-14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2025-007;安全监督注册号:2025-007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