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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公司锦河建材矿渣微粉生产线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市****公司锦河建材矿渣微粉生产线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和《****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市****公司锦河建材矿渣微粉生产线项目节能报告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司报送的节能报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委员会厂龙仔,年生产矿渣微粉60万吨(S95矿渣微粉产品细度420±15平米/千克)。项目主要建设办公楼、喂料楼、循环水池、成品仓、矿渣堆料仓库和厂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包括:立磨设备、传输系统、收尘器、热风炉、风机、水循环系统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产品能效指标: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当量值为8892.91吨标准煤,其中电力消费不高于2376.02万千瓦时,生物质燃料消耗量不高于10175.09吨;矿渣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4.82千克标准煤/吨,矿渣粉单位产品电耗不高于39.6千瓦时/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改革局留存。****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委员会2016年第33号令)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列入年度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我局将适时抽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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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信息化局、****环境局,****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