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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 | 成文日期: | 2025-02-19 |
名称: | ****撤销行政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决定公示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2-20 | |
主题词: |
******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玻璃幕厂房**项目(厂房一、宿舍一、设备房)项目,于2023年8月3日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4年2月8日办结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04766)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6****公司送达《行政许可撤销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于2025年1月17****公司《关于撤销的复函》回复意见,****机关拟作出的撤销上述行政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该项目行政许可决定。现对该决定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