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连自然资利用发〔2025〕5号
****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政府同意(连府函〔2025〕17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人民政府名下位于****村委会西岸大道南侧地段、收回部分面积为2400平方米(折合3.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市不动产权第****216号](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登记中心申请按收回后的地块面积8265.28平方米(折合12.4亩)办理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23)**市不动产权第****216号)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村委会西岸大道南侧地段收回地块示意图
2.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市不动产权第****216号)
3.《****政府关于****人民政府名下24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17号)
附件1.****村委会西岸大道南侧地块收回地块示意图.pdf
附件2.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23)**市不动产权第****216号).pdf
附件3.《****政府关于****人民政府名下24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5〕17号).pdf
****
2025年2月7日
(联系人:罗发芹 联系电话:076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