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9日下午,****按规定程序召开河田镇**村石禾町自然村水圳建设项目招标会议,项目最高报价为792488.11元。****公司的投标报价如下:
1、****集团有限公司:788929.21元
2、****集团有限公司:713240.05元
3、****集团有限公司:784232.63元
4、**市****公司:701822.26元
招标会议结束后,****工作人员按照有关****公司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定过程中发现:****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2家公司严格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响应报价,****集团有限公司、****公司2家公司未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响应报价,有效投标不足3家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经****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此次投标无效,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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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