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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卖部对外承包经营权项目
答疑澄清公告
********小卖部对外承包经营权项目于2024年10月6日17时截止答疑提问,现就潜在投标单位对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作出答复澄清,内容汇总如下:
1、提问:1、根据“经营权项目”发布的公告内容:
原文:第一章 投标邀请
**** (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参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小卖部对外承包经营权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有关事项如下:
异议内容:********中学(事业单位编制),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贵单位在招标文件内参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合理设置招标文件要求。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政府采购对象。”****小卖部经营活动中均由学生、教职工自付,非财政资金,****政府采购。本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符合要求。
2、提问:2、根据“经营权项目”发布的公告内容:
原文:第一章 投标邀请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任意方)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投标时提供有效的许可证书复印件。
异议内容:对于贵单位提出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相符,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根据2020年09月22****办公厅****办公厅发文明确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资格条件设置“《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符合本项****小卖部经营活动条件,并非排斥潜在供应商。
3、提问:3、根据“经营权项目”发布的公告内容:
原文:第一章 投标邀请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任意方)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投标时提供有效的许可证书复印件。
异议内容: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后置许可,属于中标后依据实际经营场地提出申请办理的许可证。
贵单位设置此条件,不合理设置招标文件要求。
答复: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含有餐饮服务管理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资格条件设置“《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并非要求投标人具有本项目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本项****小卖部经营活动条件。
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与要求不变。本项目答疑澄清公告内容与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澄清公告为准。本项目答疑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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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8日